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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应规避5个误区

作者:编辑:jltech22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-01-11点击次数:

对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,个别纳税人对这项申报工作,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,这不仅增加了涉税风险,而且影响了税收诚信度,有必要规避。

◆误区一:平时已缴足了税不需要再申报

有人认为,2016年度我每月取得的收入,均已按月、按规定,足额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即使再申报也无税可补,再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,不就是重复缴税吗?这种观点是错误的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第三条规定,本办法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因此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即使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也需要依法办理年度申报手续。

自行申报不等于重复缴税。履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这项义务,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“声明”,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,并已经按规定完税。

◆误区二: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

有人认为,2016年我的年度收入没有达到12万元,所以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。这种观点,不一定正确。

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:(1)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(2)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(3)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(4)取得应纳税所得,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(5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因此,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其中需进行年度申报的情形之一,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,同样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,也就是3月31日以前办理自行申报手续。

◆误区三: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

有人认为,2016年度我的收入虽然已达12万元,但扣除经法定费用后,没有达到12万元,所以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,这种观点也片面。因为,年所得12万元是指未扣除费用的下述11项收入的合计数,1、工资、薪金所得;2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;3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4、劳务报酬所得;5、稿酬所得;6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7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8、财产租赁所得;9、财产转让所得;10、偶然所得;11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
◆误区四:年所得指的是所得所属期年度

张某2016年度取得工资、股息等收入12万元,其中,2016年1月取得所属期是2015年12月的工资10000元。张某认为,剔除这不属于2016年度的工资10000元,加上2016年12月,但在2017年1月发放的工资8000元,2016年度其个人所得收入为11.80万元,未达到12万元,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。这种观点不正确。现行税法规定,个人所得以实际收到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因此,“年所得”的统计口径,为纳税人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,而不是所得的所属期年度。

◆误区五:应当将全年收入平均到12个月重新计算

施某在某建筑公司员任职,近日在办理2016年度申报手续时,发现2016年12月公司发放的全年加班费5万元,全部合并在2016年12月的工资、薪金中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。他认为这补发5万元不是1个月的加班报酬,而是去年全年加班报酬的合计数,应该平均到全年12个月,重新计算纳税。这种观点不正确。
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、四十一条规定,只有采掘业、远洋运输业、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,可以采取工资、薪金所得按月预缴、全年汇算的方式,其全年工资、薪金所得,可以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,其他行业并不适用各月平均计算的方法。自行申报为的是查遗补漏,并不是改变原来的计税方法重新计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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