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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

作者:编辑:jltech22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-03-08点击次数:

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

院内各单位:
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,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。经财务处统计汇总,201711日到20171231日期间共有127名职工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要求,请相关职工严格按照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进行纳税申报。

一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:

1.可在微信公众号上申报或湖北省地税电子税务局网页申报

2.职工可以自行从湖北地税门户网站,和知行学院财务网站上免费下载纳税申报表(也可直接到财务处领取),持身份证原件,复印件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就近到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。

二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:2018331日前

三、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:

从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个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”。

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,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内(即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)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另一方面,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
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财务处

201835

温馨提示:

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税务代码:420102767447107

地税局填表办理需要带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1份;样表附后。

如需个人缴税信息可到财务处304办公室查询。

微信,网页申报操作,具体流程附后。

附: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江岸区黄埔大街25

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185

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家口区中山大道200

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汉阳大道29

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4

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39

武汉市洪山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38

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  地址: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1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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